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纠纷
文章列表

民法典口头约定属于合同纠纷吗 民法典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是什么

2022年7月23日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phjjls.com/

  陈德文,厦门知名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口头约定属于合同纠纷吗

一、民法典口头约定属于合同纠纷吗

民法典口头约定属于合同纠纷,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其发生纠纷时属于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有效吗

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试用期也应当书面约定,口头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书面合同中不包含试用期条款,用人单位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满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些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期,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试用期进行约定,否则此后再订立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法约定试用期。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在一方不承认亦无其他证据可证明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民法典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约定属于合同纠纷,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其发生纠纷时属于合同纠纷。欢迎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民法典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是什么

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有哪些规定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文章来源: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律师: 陈德文 [厦门]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phjjls.com/art/view.asp?id=1046621479606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合同无效有诉讼时效吗 没有签订合同,怎么确定管辖权
  • 2.民法典口头约定属于合同纠纷吗 民法典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是什么
  • 3.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多长 楼房简装修合同要怎么写
  • 4.因合同造成的损失诉讼时效为多久?合同到期怀孕能否辞退?
  • 5.行纪人对委托物有处置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