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遗产分割案件
2018年1月4日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phjjls.com/
本文系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案件点评:黄璇与王媛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王朝军、王璐、王志、王尚可。其中王尚可于1980年5月2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王媛于1989年6月11日死亡。王志与张建敏系夫妻关系,王英系二人之女。2005年8月5日,王志作为被拆迁人(乙方),北京市丰台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作为拆迁人(甲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中双方约定拆迁乙方的120号房屋,乙方现有在册人口4人,实际居住人口4人,分别是户主:黄璇,之子:王志,之儿媳:张建敏,之孙女:王英。其中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共计22万元,拆迁补助费共计27.2万元,包括:搬家补助费:54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1.5万元;特困户拆迁安置补助费13万元(自建房补助);其他补助费共计12.56万元。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共计50万元。后王志用拆迁款购买了诉争房屋。直至2011年12月12日,王志因病不治身亡,但其去世前未留下任何遗嘱。后黄璇和张建敏、王英因遗产和拆迁款分配发生争执,遂黄璇将张建敏、王英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违约丰台区的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其给付张建敏、王英折价款;并依法分割北京市120号房屋剩余拆迁款8万元。 庭审过程:法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张建敏领取了全部拆迁款。后王志用拆迁款购买了101房屋,2006年8月12日,该房屋登记在王英名下。黄璇称买房花费42万元,剩余8万元拆迁款未分割,张建敏称买房花费25万元,另有11万元用于支付房屋的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剩余拆迁款全部交给了黄璇,而黄璇则表示否认。 审判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诉争房屋归张建敏、王英共有,张建敏、王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黄璇人民币49万元,黄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张建敏、王英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张建敏、王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黄璇人民币2.9万元;三、驳回黄璇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黄璇就涉诉房屋拆迁应获得的财产权益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诉争标的物系被拆迁的120号房屋拆迁后购买的诉争房屋,现张建敏、王英上诉认为该房屋系王志生前承租的公房120号房屋所得的拆迁款购置,并无黄璇之财产份额,因此,靳律师认为,首先,本案所涉及的《拆迁安置与补偿相关协议》系处理分割上述所涉拆迁利益的直接依据。根据该协议中载明的内容,120号房屋实际居住的户主系黄璇。在该协议中除拆迁补偿款外,另有拆迁补助费若干。而双方均认可全部拆迁款均由张建敏领取。在张建敏、王英不能举证证明上述款项并无黄璇之份额的情况下,不能就此排除黄璇就该拆迁款享有的相应权利。其次,在上述款项购买了诉争房屋之后,房屋一直登记在王志名下。而张建敏所称在支付相关费用后的余款已经交给黄璇缺乏事实依据予以佐证。即尚存部分款项未实际分割。关于该部分数额,根据法院在庭审中的陈述,黄璇在庭审中主张其买房后剩余款项为8万元,张建敏则称购房及装修等花费36万元,在此情况下,双方所述相互对应的未曾使用及分割的金额至少8万元。而被继承人王志未留下遗嘱,在考虑上述共有财产份额及其在被分割财产中所占比例和各继承人继承份额的情况下,且考虑亿产值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原则,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张建敏、王英共有并给付黄璇相应遗产分割折价款的判决于法有据且认定事实清楚,其所认定的金额亦合理适当。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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