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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赔偿案件

2018年1月18日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phjjls.com/
开发商逾期交房赔偿案件 案情:2009年6月30日,原告戴*购买了芙蓉南路芙蓉家居广场旁的宏宇.南国嘉院第2幢**房,约定房时间为2009年年底。2009年8月,开发商将办好的房产证交给了原告,但到期后开发商房屋一直没有跟原告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只是将房屋钥匙交给物业公司,原告可随时找物业公司拿钥匙。2010年9月份,原告验房时发现由于管道设计不合理,导致地下管道被堵,原告家的房屋被大量污水侵泡。 2010年11月原告委托杨祖国律师代理词该案件,接受委托后,先是给开发商发送一份律师函,催告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协商未果后,杨祖国律师建议逾期交房向法院起诉。但当时原告听信一位法官朋友的意见,坚持要以房屋质量问题损害赔偿起诉。后在主审法官的建议撤诉。2010年12月25日还是听从杨祖国律师的意见以逾期交房起诉。 庭审中,开发商的代理律师辩称原告购买的是现房,而且意见办理好房产证,而且原告到物业拿钥匙 随时可以进出房屋,故不存在逾期交房,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杨祖国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并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10万元。开发商不服该判决,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原判决。 合同法6 8.60.84.107.114.138.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0 32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文章来源: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律师: 陈德文 [厦门]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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