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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2018年1月27日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phjjls.com/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律师:
陈德文
[厦门]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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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875090086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phjjls.com/art/view.asp?id=90448802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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