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合同知识
合同纠纷
合同违约
合同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产合同
律师文集
合同知识
合同纠纷
合同违约
合同诉讼
合同效力
合同保全
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
合同常识
合同审查
买卖合同
担保合同
连锁加盟
撤销合同
债务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
支票汇票
房产合同
文章列表
居住权将房屋出租产权人有权收回
2018年7月6日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phjjls.com/
3年前,我和妻子离婚时达成调解协议,她享有房屋的居住权,我享有房屋的产权。上月,我得知前妻将该屋出租,每月收1000元的房租。而我现在需要租房住。我可否向法院请求收回前妻的居住权?
律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如再婚或者拥有自己的房产或者不再需要使用这一个房屋等条件,将丧失房屋的居住权。只有符合这一规定,法院才能支持你的请求。你需要向法院提供你前妻出租房屋等相关证据。
文章来源: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律师:
陈德文
[厦门]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phjjls.com/art/view.asp?id=91866736515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泉州连续印发3份文件 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2.泉州市政协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
3.揭开“四风”隐身衣
4.泉州市领导到鲤城开展第一季度活动周调研
5.市委召开专题会议 研究部署全市金融风险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