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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处理居间合同纠纷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2022年6月23日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phjjls.com/

  陈德文,厦门知名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旅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

一、旅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范围是什么

旅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它是相对于当事人间明确约定的合同主义务而言的。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附随义务作了非穷尽的列举,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附随义务的范围并不能无限扩张,尤其是不能脱离合同的性质、目的,而必须依附于主给付义务,否则,将会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陷入极不对等的状态。就本案而言,经营者所要承担的合同主义务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约定的住宿服务,车辆保管义务并不属于住宿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范围,理由如下:

第一,附随义务必须依附于合同主义务。本案中,附随义务的范围相应地就应界定在让消费者有能力享受住宿服务的范围内,如在经营者管理范围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等。但车辆保管义务显然并不符合这样的要求,因为经营者没有为消费者保管车辆并不影响消费者享受住宿服务,实践中,很多酒店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停车场,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对于四星级以上的酒店才有配备停车场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附随义务是经营者基于合同的性质、目的,依据诚信原则等必须履行的,换言之,经营者履行附随义务并不以消费者履行合同外义务为前提。而本案中,若要经营者履行保管车辆的义务,必须得以消费者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为前提,如车辆的牌号、停放位置等,否则经营者根本无从保管,而消费者的这一告知义务属于住宿合同外的义务。换个角度来看,若消费者履行了告知义务而经营者允诺予以保管,则双方即成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那根本没必要用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来约束经营者了。所以,若某项义务的履行必须受到其它法律规范的调整,则该义务一般并不属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

第三,从住宿行业的实践分析,客人没有交付保管的物品,视为自我保管,自己应当承担其风险。同时,按照合同法第375条的规定,即便客人与店方有保管合同关系,客人作为寄存人在交付的寄存物中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寄存人应当向作为保管人的店方声明,并应由店方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类物品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仅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寄存人应自担未声明造成的超出一般物品价值的损失的风险。所以,在住宿合同中,店方不可能有为客人保管或看管自身携带的物品的附随义务。

旅店行业的出现就是为了让出行的人能够方便地在外面有居住的地方,而人们入住到旅店之后也就是和旅店产生了交易的关系,而旅店给居住者提供的服务就是他们关系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一般而言除了主要的合同中还可能会附带着其他诸如停车等附随的内容。

处理居间合同纠纷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一、处理居间合同纠纷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二是居间人介绍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谓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没有明确指出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构成违约。

四、 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

如果居间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要求第三人参加诉讼。

由上文可知,处理居间合同纠纷要注意的有: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


文章来源: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律师: 陈德文 [厦门]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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