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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缔约过失赔偿和违约赔偿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2022年6月23日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phjjls.com/

  陈德文,厦门知名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尽管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没有明确,但结合民法理论其立法本意应作如下理解:

在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均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在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只有约定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

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均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合同双方均可以成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具体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只有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也就是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情形时,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合同解除权,不能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若要解除合同,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裁判。

由上述规定可知,作为合同的违约方,是不能够主张解除合同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而合同的违约方是不能主张解除合同的,只有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主张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损失。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缔约过失赔偿和违约赔偿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缔约过失赔偿和违约赔偿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赔偿和违约赔偿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缔约过失是以合同不成立为要件,违约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

缔约过失案件地域管辖应如何确定

缔约过失案件地域管辖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合同案件地域管辖或是侵权案件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适用合同案件立案管辖规定。虽然缔约过失、合同、侵权在学理上为并列,但在民事诉讼法中,分别规定了合同案件、侵权案件的立案管辖,并没有关于缔约过失的专门规定。

其次,缔约过失虽然规定在合同法中,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同案件并不包括所有的缔约过失案件。从民事诉讼法合同案件一般地域管辖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的合同案件均是合同成立后的案件,因此合同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案件就不在其中。

第三,即使是生效合同案件,合同法也规定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违约与侵权的并存时,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管辖。

最后,缔约过失案件,大多数情况下侵害的是当事人的既存合同权利,符合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即行为的不法性、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至于侵权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依赖关系则在所不问。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赔偿和违约赔偿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缔约过失是以合同不成立为要件,违约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律师: 陈德文 [厦门]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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