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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律师代理词 婚前债务婚后强制执行的规定

2022年7月8日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phjjls.com/

  陈德文,厦门知名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律师代理词

  当有些小型公司无法从银行借到一定的借款,公司的法人便会将目光转向民间借贷,比如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钱,并且给出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借贷利率,这往往引发法律纠纷,下面和一起学习一下,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律师代理词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仔细聆听委托人的陈述,查阅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庭审,现我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与被告张某某实际借款金额不符。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了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实际向被告张某某转款42.5万元,也就是说原告实际向被告张某某借款42.5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0万元。


  2、根据约定的内容,被告张某某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原告还清借款,但对借期内支付利息并没有约定,依据第21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主张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没有依据。


  3、根据,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对逾期利息做出了约定,但对具体利率没有明确的约定,依据第8条的规定,应当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四倍利率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有违法律的规定。


  综上,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实际借款金额为42.5万元,逾期利息应从2012年7月10日起算,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最终的借款和逾期利息共计 464206.25元。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二、民间借贷纠纷应该遵循的原则

  1、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起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


  2、出借人明知对方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3、以借款人的名义出的借条借据代其借款的行为人,发生争议时,行为人不能证明,借款人又不承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


  4、国家有关机关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借据,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来支持自己的观念。


  5、群众之间有期限的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付逾期利息时,可以参照银行的同种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三、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一是民间借贷是指至少有一方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为你与朋友之间约定无息,并且6个月付清,对于6个月使用期内,你是不可以主张利息的,但对于超过6个月不归还,你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到期不还,你可以发一份书面通知,要求还款,并主张逾期利息;如果起诉了,可在诉求中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判决确定还款期后,再不归还,得加倍支付利息。


  二是依你陈述的情况,你朋友已明显失去偿还债务能力,并且将现有资产做了抵押,不接电话,玩失踪,对你的债权实现造成了很大的危险。依法律规定你不必等到借款到期就可以采取措施,要求还款。你的朋友实际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到期不可能还款,表现在经营的公司倒闭、债务缠身、资产抵押他人、多次索要无果并拒接电话等,此时,你可以尽快维权。


  三是对于诉讼执行程序。你如果有你朋友的财产线索,尽可能向法院提供申请财产保全,为判决生效后执行做好铺垫。对于借据、支付借款的记录收集保管好,因为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是否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审查很紧。尤其,你朋友这种情况,虚假诉讼参与分配,逃避债务的比较多。在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查房产、查车辆、查存款、查证券等方式查封财产;另外,会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贷款等多种方式促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律师代理词应该怎么写在代理词中,我们应该交代清楚,民间借贷的,利息,本金以及相关还款方式等等,只有弄清楚这些相关法律条件,才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感谢你的阅读。



婚前债务婚后强制执行的规定

  婚前财产,在我国法律意思上讲,是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合法取得的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结婚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存在债务,同时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法院可以对服气共同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吗接下来我们就了解一下婚前债务婚后强制执行的规定。




  一、婚前债务婚后强制执行的规定

  我国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此条,如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无指定仅由夫妻中的一人继承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一旦债务人结婚,除婚前财产外,绝无个人财产可言。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如果婚后没有个人财产,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依然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一旦出现婚后没有个人财产,且其债务也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在目前法律环境下,债务强制执行显然就陷入了困境。


  二、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三、个人财产

  第一,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婚前债务婚后强制执行的规定,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一方婚前债务的行为是允许的。因为我国法律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法院必须把握好分寸,避免伤害债务人的家庭和谐。




文章来源: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律师: 陈德文 [厦门]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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