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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指引
2018年4月3日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phjjls.com/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
损害赔偿
诉讼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受害人: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排放“三废”、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音、振动、电磁波辐射等。2、损害。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及财产损害等后果。3、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害人证明自己无责应当提供:1、污染的发生系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行为、第三人的过错、被侵权人的过错引起的。2、污染与被侵害事实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文章来源: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律师:
陈德文
[厦门]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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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875090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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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hjjls.com/art/view.asp?id=91079648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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