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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怎样的

2022年8月7日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phjjls.com/

  陈德文,厦门知名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购买房屋是人生中一件比较重要的事情,因此大家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都会很慎重,想要尽可能的使自己处于合同中的有利地位。那么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这是很多人所关心的,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房屋,则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2、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对于购房人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开发商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购房人需要举证证明。


  3、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购房人所购房屋的套型,比如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的,购房人有权退房。除非开发商在修改设计图纸时与购房人有约定除外。


  4、面积误差,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或者更多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如果购房人在实际收房后发现有面积误差的话,可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5、规划设计变更,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但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据此退房。


  二、面对开发商欺诈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即房屋先买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购房人在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三、购房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


  5、房产的产权证;


  6、担保人婚证等)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对合同的条款仔细阅读,如果是购买二手房的话,一定要到靠谱的一些二手房房屋中介进行看房、购房。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日常活动中,我们经常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但是合同的签订如果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否可以撤销呢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怎样的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实际办中,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误解难度较大,但通常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误解的事实是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出乎预料的事实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


  3、重大误解必须是本质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的本质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作出签订合同的决定;


  4、重大误解不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否则该当事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5、单方重大误解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另外,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还应当根据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认识能力进行。


  二、撤销合同效力

  合同撤销后将发生两方面效力,一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撤销合同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即是。


  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


  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怎样的。所谓的重大误解,就是当事人对原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还有其他方面的认识错误。以上就是为大家的总结,非常感谢大家的阅读。






文章来源: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律师: 陈德文 [厦门]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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