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文,厦门知名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据了一定的比例,近年来呈现增长趋势。那么民间借贷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呢本文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保全申请书的内容为大家解答问题,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书
申请人:吴X辉,男,汉族,19XX年X月1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路X号1XX房,身份证号码:44522219XXXX103814。
委托代理人:某律师。
地址:广州市某地楼。
手机:13502403197 、13724825670
被申请人一:白X新,女,1954年X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番禺区XX路XX大街X巷108号,身份证号码:230202XXXX12XX2027,手机:1380XXX5769。
被申请人二:王X,女,1983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番禺区XX路XX大街X巷108号,身份证号码:44018119XXXXX17522,手机:1313XXXX905,电话:848XXX71。
被申请人三:李X,男,1984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花都区XX街XX路X号101房,身份证号码:44018219XXXXXX0050,手机:13509XXX074。
被申请人四:广州创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XX街XX南路80号;注册号:4401260000XXX71;组织机构代码号:7783XX11-X。
负责人:白X新;职务:总经理;手机:13802XXXX69。
被申请人五:广州帝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XX东线大道XX33号内X号厂房之二;注册号:4401260000XXX53;组织机构代码号:726XXX062。
负责人:白X新;职务:总经理;手机:1380XXXX769。
一、请求贵院扣押、查封、冻结五个被申请人价值370000的存款、财产。
有关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
1、查封被申请人一白X新位于番禺区钟村街XX新村17街XX房产权,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权证穗字第02101XXX1号。
2、查封被申请人一白X新位于番禺区XX街XX大街XX巷11号201房产权。
3、查封被申请人三李X位于花都区新华镇XX大道2号展X大厦X座XX房产权,权证号码:01150XXX。
4、冻结被申请人四广州创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银行帐号:031401417000XXXX,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户名:广州创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查封被申请人四广州创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XX街XX南路XX号机械设备、货物。
6、查封被申请人五广州帝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镇市XX线大道北排XX号内X号厂房之二的机械设备、货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五个被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五个被申请人应当连带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金我、利息共计人民币370000元,申请人多次催促五个被申请人偿还,但被申请人均拒绝清偿,因而起诉讼。由于五个被申请人有转移资金、资产、货物、机械设备等恶意逃债行为,为确保今后法院能行得执行,申请人特申请贵院对五个被申请人上述财产、帐户予以保全。
二、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
商品房产:权属人:吴X辉,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XX中路XX号3楼31号商铺,建筑面积:58.61平方米,价值:58万元,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590XXXX号。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辉
2011年7月8日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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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可能会由于一些原因,致使案件暂停或不能进行下去,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助于自己对案件的认知。那么,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您解答。
新民事诉讼法的保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现行民诉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新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102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法院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否则就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如果法院已经认定诉讼是确认之诉,那么就不能再做出保全裁定。
通过上述的了解,相信大家对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可知,由于某些原因,使案件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