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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之后发现买贵了,可不可撤销?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被撤销,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2022年8月7日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phjjls.com/

陈德文,厦门知名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签了合同之后发现买贵了,可不可撤销?

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大到买房、买车,小到我们平时坐公交都存在着合同关系。虽说常见有时也不免出现签了合同之后才发现合同里约定的内容并不是自己想要的,如果能协商解决的那当然是最好的,但是更多的时候是无法协商解决,此时不少人就想那解除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不解除合同,采用撤销应该是没问题的。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撤销,只有合同存在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才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常见的是在购买某样东西的时候,购买人以为购买的物品是价值不菲的,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是赝品,不值自己支付的价款。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比如,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由于限制行为能力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还有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那么超出其年龄和智力的部分实际上就是另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而使未成年人的利益受损。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告知虚假事实属于积极欺诈,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消极欺诈。比如,在转卖车辆的过程中,车主隐瞒车辆存在故障的真实情况,于买受人签订转让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最常见的就是一方威胁对方说如果不与其签订合同的,就将对方干过的丑事公之于众。


五、乘人之危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比如,甲看中了乙家的一副名画,苦苦哀求,甲也不愿意将画卖给乙,有一天甲的父亲突然病重急需用钱,甲向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以画抵钱,甲为了救父亲,无奈之下只能同意了。


最后,具备了可撤销的条件的,并不是通知对方撤销合同就可以了,是要到仲裁委员会或者是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而且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申请撤销,过了期限的撤销权消灭。



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被撤销,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社会生活中,趁人之危签订合同的现象并不少见,最常见趁人病重、受伤急需医疗费时,签订低价的房屋、土地等买卖合同。很多人认为签订合同后,合同就是有效的,对方不能反悔,但实际上,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若因此遭受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合同满足三条件可认定趁人之危合同


乘人之危通俗地讲,就是指利用他人有困难时加以要挟或陷害。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是一方当事人当时必须要面临某种危难或困境。如意外受伤急需大笔医疗费。


2、是一方想利用此困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对方按貌似合理的要求签订的合同。如趁人对方卖房筹医疗费之机,低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是面临危难的一方为摆脱困境,迫不得已,违背自己意愿答应对方要求签订的合同。如受损害方为了尽快筹集医疗费,不得不签订“贱卖”房屋的合同。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合同才是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并不是所有的低于合理价格签订的买卖合同,必然都是乘人之危合同。


趁人之危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撤销的。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受损害方在法院诉讼撤销合同时,若因为该合同遭受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如A因急需筹钱治病,不得不与B签订趁人之危的房屋买卖合同,A也将房屋交给了B使用,当A通过法院撤销合同时,发现房屋受损的,可以要求B赔偿相应的损失。


注意撤销合同的时间限制


尽管趁人之危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但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时,也是有时间限制的,直白地讲,就是合同不是你想撤销就撤销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法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若受损害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消灭,法院不再保护,届时原本可以撤销合同,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约定。


如上诉例子,若A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起一年内,未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的,就不能在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了,合同就生效,A不得毁约收回房子,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或许有人说,我和对方谈妥不就是可以撤销合同了。确实,双方协商处理的,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但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发生这种事,对方花大心思趁人危难签订对他非常有力的合同,岂能轻易同意解除。况且涉及到房屋、土地、车辆等大买卖的合同,往往都是金额大、利润高,受损害方要撤销合同,最妥当的就是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协助,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撤销合同了,同时追偿相应的损失。




文章来源: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律师: 陈德文 [厦门]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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